2020年 第2號
為加快我省大氣環境質量改善,打贏藍天保衛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四川省打贏藍天保衛戰實施方案》等相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在我省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執行國家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執行地區
執行地區為《四川省打贏藍天保衛戰實施方案》劃定的省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涉及15市77縣(市、區),具體名單見附件。
二、執行行業與時間
(一)新建企業(項目)
1.對于國家排放標準中已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或特別控制要求的行業以及鍋爐,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9個月后,新建企業(項目)執行本公告中相應標準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
2.對于目前國家排放標準中未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或特別控制要求的行業,待相應排放標準制修訂或修改后,按規定時間執行相應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
(二)現有企業
1.對于國家排放標準中已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或特別控制要求的行業以及鍋爐,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2個月后,成都平原(成都、德陽、綿陽、樂山、遂寧、雅安、眉山、資陽)、川南地區(自貢、宜賓、瀘州、內江)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現有企業執行本公告中相應標準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8個月后,其它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現有企業執行本公告中相應標準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
2.對于目前國家排放標準中未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或特別控制要求的行業,待相應排放標準制修訂或修改后,按規定時間執行相應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
三、其他要求
(一)已確定異地搬遷、為執行更嚴格大氣污染控制標準進行升級改造的企業,在異地搬遷、升級改造前可暫不執行本公告中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
(二)已實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企業,其實施超低排放改造的污染因子不執行本公告,其他污染因子按本公告要求執行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
(三)本公告未涉及的企業,或已涉及但可暫不執行特別排放限值和特別控制要求的,仍按相關規定和標準執行。國家或地方有更嚴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由四川省生態環境廳解釋。
附件1:四川省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標準表.docx
附件2:四川省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劃分表.docx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3月16日
來源: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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