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在成都召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修訂草案)》提請大會審議。
【環境保護廳廳長于會文介紹】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于2002年7月頒布實施。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特別是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大氣污染問題日益突出,對全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于2016年1月1日實施,對大氣污染防治原則、監管手段、防治措施和法律責任作出了新的規定。為實現法制統一,把上位法的立法精神貫徹落實到地方法規,更好地推動我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打贏藍天保衛戰,修訂《實施辦法》十分必要。
【此次實施辦法修訂草案作了較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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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及部門的大氣污染防治責任;
二是進一步細化了管理制度和措施,強化了監管手段;
三是突出了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重點行業和重點時段大氣污染防治;
四是增加了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
五是強化了公眾參與,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修訂草案明確】
在我省劃定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實行區域統籌、綜合規劃和聯合防治制度、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和更嚴格的機動車排放標準以及區域限批等措施;對人口集中的城市,實行科學規劃城市空間和產業布局,嚴格控制新建、擴建鋼鐵、石化、 化工、有色金屬冶煉、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大氣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規定城市建成區內大氣污染嚴重企業應有計劃地逐步搬遷、改造或者轉型退出;劃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等。
同時,細化了重點領域及行業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增加了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提出建立重污染天氣的應急預警機制,完善應急預案及應急響應措施,考慮到不同季節大氣環境承載力差異,規定地方政府在重污染天氣形成前,落實重點行業企業錯峰生產,減少污染物累計,降低重污染天氣影響。在提高處罰標準,加大環境違法行為打擊力度的同時,修訂草案還提出了設立有獎舉報和聘任社會監督員開展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的制度。
來源:四川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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