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家門,公共區域的垃圾誰來管?對此,《條例》明確,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 委托物業服務人進行管理的住宅小區、寫字樓等建筑區劃,管理責任人為物業服務人;
● 未委托物業服務人進行管理的機關、團體、企事業等單位所在區域,管理責任人為該單位;
● 實行自主管理的建筑區劃,管理責任人為居(村)民委員會;
● 農村散居區域,管理責任人為村民委員會;
● 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管理責任人為施工單位;
● 農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餐飲服務、商鋪等經營場所,管理責任人為經營管理單位;
● 道路、廣場、公園、城鎮公共綠地、旅游景區、機場、客運站、公交場站、城市軌道交通車站以及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共建筑或者公共場所,管理責任人為經營管理單位;
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 建立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方式等;
● 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張貼宣傳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指南、方法的圖文資料;
● 指導、監督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 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移交給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并簽訂服務合同;
● 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記錄責任范圍內實際產生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運輸單位、去向等情況;
● 保障生活垃圾投放設施的正常使用,并及時維護更換,對生活垃圾投放設施進行衛生清潔和消毒滅殺,防止污染環境。
管理責任人發現投放人未按標準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應當及時進行勸阻,要求投放人進行分揀后再投放;投放人拒不聽從勸阻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